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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项目落地困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2013-07-04 17:00:48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项目落地困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玉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项目落地困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云政发〔2013〕2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市建设项目落地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翻两番、增三倍、促跨越、奔小康” 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结合玉溪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 切实解决用地审批难

  (一)由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限,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不分解到各县区;省单列下达的新平县、易门县扩权强县试点县计划指标,在满足本县使用后剩余指标由市级统筹;积极争取使用省级预留指标、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指标。

  (二)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对符合山地城镇建设条件,建设项目占用25度以上劣质耕地进行建设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对在宜建山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挖掘粗放低效用地潜力,大力实施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三旧改造,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盘活现有建设用地,拓展用地空间。

  (三)矿山企业用地后能恢复的开采区、弃土场、简易管理用房等用地,经批准可按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兴办规模化种植养殖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于建设简易建筑的生活、管理用房及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分类办理水利水电、旅游项目用地手续。水利水电项目中的坝区枢纽、配套交通设施用地,旅游项目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需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水利水电项目库区(淹没区)、旅游项目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等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在落实基本农田不减少、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参照原地类进行管理。

  (六)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民营资本参与社会非盈利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依法取得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七)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各县区要加大批次用地供应力度,对以前2个年度及当年批次用地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0%、80%、50%中1项指标的县区,将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时予以核减。

  (九)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报件,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查转报工作在受理报件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切实解决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批难

  (十)实施部分项目林地用地性质改革。矿场开采类项目原则上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将林地归还林权所有者使用。对生态旅游、风电、光伏太阳能等项目,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积极引导、鼓励林权所有者与用地单位采取租用、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才办理征收占用林地手续。

  (十一)根据省下达我市林地定额指标,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将部分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林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将林地定额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等,适度兼顾一般性建设项目,区分项目轻重缓急,科学安排项目落地。市级统筹的林地定额主要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县区林地定额指标不足的部分。

  (十二)各县区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申报使用林地的项目,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办理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手续,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要认真落实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凡需补正材料的,各县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用地单位一次性补正材料。

三、 切实解决环评审批难

  (十三)执行环评审批权限。按照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要求,执行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权限。

  (十四)提前介入,强化服务。公布《玉溪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南》,公示环评文件的编制、技术评估、审批流程和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主动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环评技术评估单位沟通协调,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动态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络员制度,专人负责,跟踪指导,提供政策、技术等全方位服务,提高项目前期环评工作效率。

  (十五)全面开放环评市场。凡是省内外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准予资质认定的且在省环保厅备案的环评机构,均可在我市行政范围内开展环评中介服务。鼓励支持云南省相关持证环评单位扩展评价范围,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合理收费,规范服务,不断提升环评单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优质高效。

  (十六)创新审批方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力求减少环节、减少程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的环评行政审批时限由国家规定的60、30、1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为20、10、3个工作日。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区级环保部门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的时限为自收到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5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同意。

四、 切实解决项目融资难

  (十七)着力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委托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增加资金来源。积极扩大信贷投放,支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尤其要对有还款能力、风险可控的融资平台贷款展期、续贷、增贷和借新还旧给予支持,争取对我市具有特色优势资源的重点区域、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力争各玉溪市分行信贷增速高于各省分行平均贷款增速。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战略合作协议、支持桥头堡建设专项合作协议。争取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支持协调帮助解决市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缺口问题。

  (十八)积极鼓励直接融资和加大保险资金运用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发行各类债券,积极鼓励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在香港等成熟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新型、成长型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拓宽融资渠道,努力扩展项目资本金来源。加快建设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项目推介和增信,鼓励和支持各类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方式支持我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对投资支持我市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由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保险招投标项目时,给予一定权重加分倾斜。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和资本化运作水平,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BT、BOT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资本化,支持我市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九)超前加强项目融资对接。切实发挥市重点项目融资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优先保证列入市重点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融资需求。拟建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超前与金融机构对接,在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编制系统性融资规划或方案,着力完善融资条件,开辟资本金融资新渠道。

  (二十)加大融资政策引导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好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相关奖励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发债主体加大支持和辅导力度,建立合规性审查“绿色通道”。对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利息、红利及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率;非合伙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照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二十一)强化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提高资本金筹措和融资担保能力和水平,增强偿债保障度。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增强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项目的信心,撬动更多的金融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向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推动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三农”发展。

五、 切实解决项目核准(审批)难

  (二十二)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市级核准(审批)权限。按照我市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核准(审批)权限。

  (二十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取消纸质备案,推行网上在线备案。

  (二十四)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代办员)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

  (二十五)实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不再设前置条件,由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1个窗口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任何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报件。加大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业务培训,提高项目并联审批效率。

  (二十六)开展分期办理项目试点。除国家有关法规明确禁止分期办理项目外,对分期开发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的产业项目,可分片、分性质办理土地使用证,分期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六、 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速度

  (二十七)提高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效益。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省预算内前期费支持。认真贯彻落实《玉溪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实施项目前期费滚动回收机制。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大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投入,充实项目库,提高项目成熟度。

  (二十八)对项目投资主体尚未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牵头完成项目工程审批所需审批前置要件,待项目投资人明确后,直接将有关审批手续移交给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机构建设。积极引进省内外专业资质较高的咨询评审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承担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工作,促进本地咨询评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咨询评审机构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使之尽快具备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能力、资质,满足审批权限许可要求。

  (三十)加强对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机构和专家履行职责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建设项目投资者或业主自行选择咨询评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专门指定;规范咨询评审机构收费;对2次编制文本达不到评审要求的编制单位,在年审时予以资质降级或暂缓升级;指导评审专家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评审会议后评审专家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评审意见。    

七、 完善项目落地推进工作机制

  (三十一)建立重点项目落地推进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对口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计划表,迅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政策衔接和重大事项。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全力打好项目落地攻坚战。        

  (三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项目落地推进情况纳入督查程序,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落实情况,特别是对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责任心不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推进不力、落实效果不好,贻误项目落地和建设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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