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1月9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22号)、《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云招商委发〔2012〕2号)精神,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招商引资工作体系,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玉溪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招商引资是加快玉溪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培植新财源、新税源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现实选择,是增加就业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招商引资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强一堡”发展战略,以培植产业、做大总量和调整结构为主要目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敢于负责、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大力促进玉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明确目标任务 未来五年(2013-2017年),实际使用外来投资的质量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未来五年,累计实际使用市外国内资金1300亿元,2017年达到36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累计实际使用外资3亿美元,2017年达到7300万美元,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外来投资投向可持续形成财税收入、带动就业的产业项目资金占全部实际到位外来投资总额的比例在70%以上。 三、 突出招商引资重点 以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为重点,突出产业招商、专业招商、园区招商和熟地招商,延伸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 (一)围绕转变方式调结构,突出抓好产业招商。每个县区、高新区要确定主导支柱产业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产业招商,引导生产要素向产业聚集、优惠政策向产业倾斜、人才资源向产业汇聚,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加快新型工业化,着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发展配套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数控机床制造、矿产品精深加工等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高原特色农业,做大做强生物资源开发、特色种养殖等优势产业,以农业产业化推动农业现代化;引导外来投资投向以高端旅游业、商贸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壮大第三产业。促进本地区一、二、三次产业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不断加大外引内培工作力度,鼓励市内各类企业以商招商,通过项目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品牌合作、技术改造等途径拓展发展空间。市内企业开展产业招商的合作项目、新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同等享受外来企业投资优惠政策。引进项目投资到位的市内企业,享受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二)围绕夯实基础促发展,不断加大基础设施类项目招商。坚持“非禁即准”的原则,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外来投资放开。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BOT、BOO、BT和TOT等方式参与玉溪市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一级开发等公共基础类项目投资建设。对经营性项目,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严格的企业化运作;对准经营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和运营,实行准市场化运作;对非经营性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进行建设。 (三)围绕改善民生促和谐,实现公益类项目招商新突破。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民生基础类项目,政府赋予投资者特许权,鼓励采取BOO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对于采取BOO方式建设的项目,要加快规划报审进度。该类项目在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市公益性社会项目投资建设有关政策基础上,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根据项目贡献的大小,对投资者给予奖励。 四、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一)建立专业化招商引资机构,强化“专业招商”。各县区尽快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按行业和产业划分,市直有关部门组建玉溪市产业招商总局,部门“一把手”任总局局长。充分发挥外省驻滇、驻玉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采取“以商招商”、“驻点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上门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打造开放合作平台。建立与相关国家重点城市、国内重点省(区、市)的多双边合作机制,形成以高层互访、对口部门衔接为主,投资合作为重点的紧密合作关系,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招商工作,提高招商实效和引资质量。 (二)增强园区承载力,加强“园区招商”。创新园区开发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大对各类园区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围绕园区发展规划开展产业链招商,优先引导行业龙头企业、技术领先企业进入园区,形成产业聚集。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特色园区,推进园区产业集聚和特色发展。 (三)创新土地储备方式,大力推进“熟地招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创新土地储备方式和手段,大规模、成片区收储土地,并做好土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前期开发,变生地为熟地,使项目确定用地范围后可以及时开工建设。从2013年开始,每个县区和高新区每年要收储开发可支持产业招商项目落地的熟地,确保地块配套完善。 未来五年,对本市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投资项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可在投资方缴够土地转让成交价款总额20%,并书面承诺余款缴纳时限的基础上,给予办理土地使用相关证件。对地方收取的各种规费,可视情况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缓收,或者减免收取。对分期开发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的产业项目,可分片、分性质办理土地使用证,分期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土地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地方案时,可明确在一定时限内延长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或分期缴纳。国土部门尽量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地价制定供地方案,对供地价格超出招商引资协议地价的,超出部分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以专项补助或奖励的方式支持企业建设和发展,也可以从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收中给予补助或奖励。 严格禁止恶意圈占土地。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税收和就业贡献综合评估项目,统筹把握,合理确定企业用地规模。在项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项目开工与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税收、就业等内容及违约责任。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获得土地使用权,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收回。严禁违规违法、违背协议转让土地。 (四)实行“三最三严”,着力提升“环境招商”。要实行最严格的服务承诺制、最严肃的限时办结制、最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你追我赶抓招商的良好氛围。对于进入工业园区建设的项目,凡是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园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国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用地手续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可按临时用地方式先开工,并在3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完成环评、水保等审查文件。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法定程序的项目立项、批准设立等审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具体经办人和分管领导要向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通道。 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营造高效务实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包容开放的人文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公开公平的法治环境和安全舒适的社会环境,努力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全力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善招商引资促进体系 (一)建立领导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从当年签约或在谈的项目中进行初步筛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后,确定市级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按项目行业类别,分别由市级领导挂钩联系。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项目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市级有关单位参加的市级领导联系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小组,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各县区委、政府和高新区要将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列为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协调推进。 (二)完善市级重大项目责任落实及通报机制。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将市级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任务分解到市招商委相关成员单位,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对推进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各责任单位每个月要将项目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新增项目情况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汇总分析后报市招商委研究推进措施。 (三)建立市级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特殊评审机制。筹建玉溪市招商引资专家库,组建玉溪市招商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支柱产业做大做强、形成和延伸产业链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市招商引资部门依托玉溪市招商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审,实行“一企一策”,以确保项目审批和开工建设。各县区、高新区要按照市级做法,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四)建立部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市级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和开工建设等各个环节上的联动配合。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市级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及项目推出等有关工作。市招商委办公室每个月召开一次主任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外来投资和区域合作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招商委办公室牵头,不定期召开外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专题协调会,开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现场办公,让投资者“进一道门、找一扇窗”就能办结必要的审批手续。 (五)规范招商工作程序。依法规避招商引资风险,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招商引资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项目签约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谈判,开展科学专业的准入论证和风险评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起草签订,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全程参与;项目签约后,根据双方约定,加强对履约主体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履约主体无法克期履行约定,兑现投资承诺的,视情况依法终止项目合作。对于投资方因资信程度较低导致严重损害招商主体利益,或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协议中应明确招商主体的自我挽救措施。 (六)实行招商项目合同制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招商部门双方承诺的合作条件和服务内容进行合同制管理。根据当地现有产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合同中制定项目准入的条件,对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回报率等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性条款,实现双向承诺和双向制约,以进一步提高项目成功率,避免圈占资源和不实投资。 (七)健全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市统计局和市招商合作局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统计汇总单位,负责明确招商引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方法等内容,汇总数据后报送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和抄送相关部门。市直和县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招商引资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六、 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成立玉溪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由市委书记担任主任,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其他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合作局。各县区和产业园区参照市级做法,相应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在全市形成主要领导带头招商、分管领导全力招商、有关部门合力招商的良好工作局面。市招商合作局为全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参与考核评价工作,协调重大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推介洽谈、推进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绩效考核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引资考核奖惩措施。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年度专项考核评价。在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玉溪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公室,考核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牵头,考核办主任由市纪委书记和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和市招商合作局局长等有关领导担任。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县区、高新区和市产业招商总局分解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分类考核。每季度定期公布各考核对象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及资金到位情况。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和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人选;完不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处理。 (三)加大投入,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支持力度。从2013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50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市级组团参与的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及投资类展会活动、市级重点招商项目的包装推介及项目库建设、市招商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等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和产业园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狠抓政策落实力度,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用好用足国家及省、市加强外来投资,促进、扩大开放和支持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以及园区经济、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对重点支柱特色优势产业和企业坚持“一产一策”和“一企一策”,大力提升我市招商引资竞争力。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招商引资和金融信贷是构成优质资本的“两翼”,不断加大金融部门对招商引资工作和外来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实现我市投融资领域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良性互动、比翼齐飞。对我市引进的有竞争力、发展前景好、信用评级高的优质企业,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市级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督促金融机构创造条件,直接向其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灵活多样、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市外银行类金融机构来玉溪设立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机构;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组建担保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拓宽企业外部融资渠道。 (六)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各级各部门要将事业心强、有开拓奉献精神、熟悉经济、了解政策、精通业务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实行定期、常态的多元化培训,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七)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全民招商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全市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招商形象”的理念,增强对外来投资者的吸引力。 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优惠、可操作性更强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玉溪市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玉溪市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 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的突破,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是考核认定责任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兑现奖惩的政策依据。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玉溪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考核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牵头,考核办主任由市纪委书记和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和市招商合作局局长等相关领导担任。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条 责任单位:各县区,高新区,市直各产业招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年度内实际到位市外资金。 第四条 内资5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外资项目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内资项目: 1. 在玉溪实际投资项目; 2. 注册资本金项目; 3. 在玉溪注册企业上市且用于在市内投资的年度首募资金、增发资金。 第六条 外资项目: 1. 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下同)在玉溪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实际投资; 2. 经商务部门认定可列入统计和考核的其他到位资金。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内资项目的认定依据: 1. 主体认定:以《项目合同(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作为认定依据; 2. 资金认定:注册资本金项目以验资报告为准;实际投入类项目原则上以正式发票作为认定依据,以统计报表、现场查勘等作为辅助认定依据;上市企业募集资金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字为准; 3. 时间认定: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 第八条 实际投入类项目资金认定坚持票据主体与投资主体完全一致的原则,涉及土地款的以《云南省国有土地款使用收入缴款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依据;统计报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预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作为辅助认定依据。 第九条 内资项目的其他认定依据: 1. 房地产类项目须提供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项目总体规划图作为可纳入考核范围的认定依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全部以正式发票为主,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辅助认定依据; 2. 除新能源、电力、燃气、矿业等特殊项目受地域限制外,新建工业类项目的认定前提是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3. 新引进项目以2013年1月1日后在玉溪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判定依据; 4. 其他特殊项目的认定依据根据需要提供。 第十条 外资项目的认定以验资报告(包括正文、实收情况明细表、附注、外汇管理局部门出具的询征函回函等)或商务部门确认证明作为认定依据。考核时限参照内资项目执行。 第五章 资金核算 第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核算: 1. 在玉溪市登记注册并被纳入玉溪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境外投入严格按省、市商务部门输机、省商务厅认可三种方式,由商务部门进行认可; 2. 省输机数、市输机数、省认可数按100%进行核算; 3. 在玉溪市登记注册并被纳入玉溪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的外商企业,属于独资企业的投资不纳入内资项目考核,属于合资企业的须将外资股权比例在内资项目考核中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内资项目的核算: 按照市外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进行核算。根据股东身份证号码,项目的市内股权不纳入核算;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股东股权,不纳入核算。 第十三条 为避免重复统计,已经按照企业上市首募资金、增发资金、注册资本金进行考核认定的资金,应在随后产生的实际投资项目考核认定资金中进行全额扣减。 第十四条 下列内资项目可按个数进行核算: 1. 新引进金融机构:引进一级银行金融机构个数×200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引进其他金融机构个数×100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 2. 新引进在玉溪注册的总部企业:按总部企业个数×1亿元=实际投入资金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内资项目涉及兼并、收购、转让原有在玉溪固定资产等行为的,其溢价部分纳入考核,但原有成本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共同提供认定依据。 第六章 项目分成 第十六条 总局新引进项目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1. 新引进项目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考核办,同时报市招商合作局备案,逾期不得补备案,没有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分成。备案时,须填写《玉溪市2013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项目合同、项目引进、跟踪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备案项目由市考核办分别向投资主体、落地县区考核部门进行核实; 3. 经核实无异议后,即视为分成关系正式成立,不得擅自更改。引进方可与投资方、落地方共同签订《玉溪市招商引资落地服务协议》并进行申报; 4. 对确属总局引进、县区拒不签订落地服务协议的备案项目,市考核办可根据项目备案情况和投资主体意见裁定项目分成关系。 第十七条 引进项目县区、总局均按考核认定数的70%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分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总局。 第十九条 若项目注册地与建设地不一致时,由项目建设地所在县区进行申报;县区与县区之间不得进行项目分成。 第二十条 上年度申报过的结转项目维持原有分成关系,不得改变,无需备案。 第七章 质量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红塔区内资注册资本金完成数不得超过其年度目标任务数的20%、其他责任单位不得超过10%(金融服务产业不受限制)。超出部分不纳入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树立产业首位意识,各责任单位内资实际投入的产业项目到位资金数应占其年度目标任务数的70%以上。低于70%的责任单位,视该单位年度内资任务没有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为实现以增量保存量,各责任单位新引进内资项目到位资金数应占其年度目标任务数的35%以上。低于35%的责任单位,按(应完成资金数-实际完成资金数)从各责任单位考核认定资金总数中扣减。 第八章 工作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目标任务和质量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县区、总局实行奖惩。物质奖励对象为责任单位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全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奖励标准:内资每完成任务数1亿元,奖励8万元;外资每完成任务数1亿美元,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内资或外资单项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的奖励标准:内资每完成任务数1亿元,奖励3万元;外资每完成任务数1亿美元,奖励2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内、外资双项均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目标任务数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奖励,奖金在本单位所获奖金总额内各按15%计奖。 第二十九条 按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奖金总额的20%,对市招商委进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按照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的原则,由市考核办参照本办法对招商产业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认定,并给予奖励,标准比照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7月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考核,次年1月对全年目标任务进行年终考核。 1. 目标任务排名前两名的,授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2. 目标任务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区委书记、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1. 对内资或外资单项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2. 对内外资双项均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离岗招商的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 3. 连续两年均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虚报瞒报,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相关材料的职能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责任单位不得相互调剂、恶意分割项目,不得进行虚假注册、抽逃资金、虚开发票、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严禁推诿扯皮,参与考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工作时限内及时完成规定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考核认定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对上述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取消项目考核认定资格、在年度考核认定总数中按虚报资金的200%扣减、追缴涉及的已发全额奖金、取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等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