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代替考试案作了详细介绍,提出拟不起诉的意见及法律依据,并就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充分阐释。2020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父因担心自己摩托车驾驶技能考试无法通过,遂叫赵某某代为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其父亲再三要求下,代替其父参加国家级考试,其行为构成了代替考试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故对其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的评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在校大学生,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司法的温度,让其继续完成学业,随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表决,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最终5名听证员一致作出同意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并纷纷表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既是检务公开、听取民意的过程,又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制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挽救和感化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对听证会的召开给予了高度赞扬。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参考听证评议意见后,已依法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宣布,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撰稿人:白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