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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刚性 司法有温度
2021-03-31 17:06:22

本网讯  3月25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举行公开听证,并采纳听证结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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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19时许,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FNA30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华宁县青龙镇老寨子村送因病需手术治疗的罗某某到华宁县城就医,20时58分,行驶至华宁县宁州街道东门路与宁秀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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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委政法委部门人员共5人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所在村民小组组长到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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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提出拟不起诉的意见及法律依据,并就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充分阐释。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当晚其是送朋友到医院就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达追诉标准。检察官提出拟不起诉意见,充分考虑民间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综合考量情理、法律,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体现司法为民情怀。

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评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系为送同村村民就医,当场再次真诚悔过,对其不起诉有利于提倡村民之间互帮互助,5名听证员评议意见一致,同意对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抓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抓好学习教育转化效果,从本职工作做起,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本案的不起诉,体现了司法温度,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华宁县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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