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抓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转化效果,注重更新检察司法理念,积极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对一起血液酒精含量较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3日凌晨,李某某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同村杨某某由华宁县华溪镇驶往数公里外的家中,1时30分许华溪派出所民警在查处其他酒驾案件中获悉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即打电话询问李某某,李某某承认其有酒后驾车的事实,后其在前往华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的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案中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相对校低,其酒后行车时间段车流量较小,未造成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华宁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拟不起诉听证会,受邀担任听证员的县委政法委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不起诉的意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被处予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表示会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遵守交通法规,以自己的案例警示教育他人。(华宁县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