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3月30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就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拟不起诉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渔业主管部门人员到场参加。
2021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三人为食用,相互邀约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电捕鱼器,到华宁县华溪镇曲江河小寨村至尼者村河段捕鱼,被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净重2.151千克。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渔获物的数量及价值较小,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同时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阐述了拟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存在的疑问等向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充分保障听证员的权利。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围绕是否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逐一发表意见。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当场告诫三名犯罪嫌疑人今后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并应以身说法教育引导身边的群众保护好水产资源。三名犯罪嫌疑人深受教育,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情怀,今后一定从自身做起,现身说法,让身边的群众不要再去河里电鱼。
会后,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在综合听证员的意见后,于同日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当场宣布。(县检察院 向海燕/白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