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由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飞、苏某林等4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一案,经华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对苏某飞、苏某林、苏某毅等9人以洗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至十年零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查,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苏某飞、苏某林、苏某毅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排被告人陈某滨、陈某煌、陈某智组织被告人王某伟、王某坚等人在玉溪市红塔区辖区内使用被告人王某某从玉溪市各县区收购的“四件套”(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信息)进行跑分转账。苏某飞、苏某林、苏某毅等人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收买来的银行账户对犯罪所得进行归集并转账分流,实施“自洗钱”和“他洗钱”行为。本案洗钱金额达6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案资金达195万余元至6亿余元不等。
自“断卡”行动和反洗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向侦查机关提出查清本案是否涉嫌洗钱罪的意见,侦查机关通过补充完善证据及查清洗钱罪事实后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有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犯罪的坚定决心!(县检察院 禄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