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华宁县一家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被华宁警方依法进行处罚。
近期,华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一家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在进行华宁县将军山风电项目爆破服务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情形。经查,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该公司在将军山风电场风机附近进行爆破施工作业,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民爆从业单位作业,5月24日,华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通讯员 李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