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平县一男子为讨要工钱,损坏雇主挖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新化乡的普某为姚某某打工开挖机,姚某某欠普某工钱13000余元。普某多次讨要工钱,姚某某拒不支付。普某于2019年5月30日晚驾车到漠沙镇挖机停放处,将购买的1公斤盐巴分别倒入挖机的水箱、液压油箱、发动机油箱、柴油箱内,导致挖机损坏。
2019年7月2日,经新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挖机价值51500元。2019年9月23日,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挖机水箱及发动机油箱内的液体中均检出氯离子和钠离子。普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近日,新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普某的刑事责任。(赵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