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梅 通讯员 白向春 梁舰文)近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8日、2月7日、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玉溪市江川区某酒店停车场、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与珊瑚路交叉口处(昆磨高速公路下),三次销售共计495公斤不能发芽的露水草(学名:蛛丝毛蓝耳草,属中草药)种子给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露水草种子款共计人民币92050元。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致被害人生产所遭受的损失(种子及育苗阶段)认定金额共计人民币13738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