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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污水
作者:记者郭敬丹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588
    新华社上海12月21日电(记者  郭敬丹)《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1日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为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为形成管理闭环,条例明确,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出具接收单证,内河船舶靠港应当出示单证,港口经营人应当查看单证并记录相关情况;内河船舶拒不出示单证或作出说明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装卸作业。
    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上海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条例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作为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项目,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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