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玉溪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接收到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材料,材料显示玉溪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2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1#2#高炉煤气锅炉共用废气排放口2022年1月2日13时至2月5日11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24小时,最大值为67.5mg/m3,最小值为50.1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氧化硫50mg/m3的限值标准。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问题移交材料属实。 执法检查中,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了证据收集,同时依法向该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2022年2月21日至5月21日3个月内对所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整治期间,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多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协助排查超标原因,与企业一同分析原材料的配比、燃烧温度控制等技术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就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科普教育。在公司及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查找出超标原因,并对出现故障、存在问题或隐患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和更换,及时对各个环节工况进行了科学调整,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实现了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处理、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 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该公司的运营情况,对处罚进行综合测算。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限制10%的生产产能和行政处罚罚款。 【案件启示】 如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理念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是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重大课题。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如何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案例从一个侧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案件中,针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新机制,深入企业内部进行指导帮扶,协助排查超标原因,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实现了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凸显了监管执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的工作成效,通过“执法+服务”工作模式,最终达到了惩戒威慑到位、企业认识到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目标。
案例二:对某纸制品厂模拟试验查“暗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玉溪某纸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沉淀池生产废水利用取水管道直排厂外河道,污染水质且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停运。 【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情节严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企业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当事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历来是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打击重点。如何破解该类案件查处难的问题,是执法实务研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调取生产循环用水量、污水处理量和现有循环水池、污水沉淀池、处理池的容积数据后,根据水平衡核算发现疑点,经对进出水管道走向、来龙去脉进行摸排,最终发现抽水管道既可以取水,又可以排放生产废水。再经执法人员对各环节阀门开关、抽水泵启停进行模拟试验,最终锁定违法行为。执法现场,面对模拟实验结果,企业相关负责人面面相觑、哑口无言,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该案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案例三:某纸业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监管工作,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总磷分析仪采样管被人为从正常测量的进水管路拔出,将采样管置于另置容器(矿泉水瓶)不明液体中进行采样测量,存在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污行为。环境监测人员及时对另置容器中的不明液体及该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另置容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浓度和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对应因子浓度差异较大。 【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主动接受监督。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本案中,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被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具有典型性、震慑性。
案例四:某公司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长期无证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玉溪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先后两次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无视整改要求,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长期无证排污。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 【案件启示】 执法实践中,部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中的工作提醒、要求不重视、不研究、不落实,必须严加惩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要求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但该企业以不正当、不合法的理由拒不整改,长期无证排放污染物,最终被依法查处。该案具有典型性和广泛教育意义。
案例五:有奖举报让环境违法无处遁形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查获马某某等4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昆明市晋宁区、高新区某冷库运输废菜叶至玉溪市澄江龙街街道某社区无防渗措施的废弃矿坑内倾倒,倾倒时废菜叶已含大量高浓度的渗滤液。经监测,排放至废弃矿坑内的废菜叶渗滤液氨氮高达698.2mg/L,化学需氧量高达14852mg/L。 【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马某某等4人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至11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人予以行政拘留。同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给予举报人各1000元的奖励。 【案件启示】 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能够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查获案件,联动执法成效明显,奖励举报人,导向效果明显。案件具有典型性。
案例六:跨境转移废菜叶属性如何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通过巡查、现场勘查及深入群众进行暗访,查明涉案人员张某某自2020年12月开始,租用山地,假借改善土壤肥力为由,非法倾倒、掩埋废菜叶非法获利,累计跨境收集、倾倒废菜叶30余车,总计300余吨,开挖大小坑塘10个,废菜叶腐烂产生的废液流淌到周边土坑塘等区域,为掩盖违法事实取土覆盖坑塘8个。 【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针对张某某“倾倒、掩埋废菜叶,利用渗坑排放废菜叶腐烂产生的废液”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张某某处以责令停产整治、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近年来,玉溪市屡发相邻州(市)跨境倾倒废菜叶事件,由于倾倒行为隐蔽、量大、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加之跨境转移废菜叶属性认定难,处理处罚时法律适用难,该类案件一度成为热难点案件、争议较大案件。2022年1月10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玉溪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张某某非法倾倒、掩埋废菜叶案被依法强制执行。至此,该类案件的处理处罚得到了司法机关权威解读,该案例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废菜叶是农业生产冷库产生的副产物,属性认定中,该类物质既不能简单认定为工业固体废物,也不能认定为生活垃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抽样、分析、对比废菜叶填埋和堆放点渗滤液监测数据,经过专家分析,出具了《关于废弃菜叶产生的废水及渗滤液为水污染物》的认定意见,在同类型案件调查处理中指导应用。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打“组合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同时移送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经法院司法审查,得到了司法确认,为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废菜叶违法处置的产业链,促进废菜叶规范、合法处置指明了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