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黄金荣 汪吕 文/图 近年来,玉溪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强化联动机制、聚焦争议化解,持续推动全市行政检察工作蓬勃发展。2020年以来,玉溪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907件,共提出检察建议821件;所办案件入选全国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3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9件;《检察日报》采稿3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化解争议 维护稳定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程序空转、争议化解难备受诟病。为进一步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的“老大难”问题,玉溪市检察机关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切实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做实行政检察,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2020年以来,共化解行政争议81件。 在办理“李某等14户群众房屋补偿款纠纷检察监督系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释法说理、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与人民法院形成执行合力等多种方式,做通了李某等14户群众思想工作,打通了履行法院行政判决的“最后一公里”。李某等14户群众顺利领到补偿款3373451元,破解了李某等人多年来诉讼上访难题。 秉持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在“徐某与某镇政府和某村委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镇政府、村委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听证促使徐某放弃了15万元的高额赔偿诉求,最终镇政府合理补偿徐某2万元后,徐某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和息诉罢访承诺书。 能动履职 为民解忧 玉溪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力求“先走一步、多想一点、再做一些”,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聚焦行政裁量基准等热点问题,以监督促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2020年以来,共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3件。 在“李某清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李某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行政争议检察监督案”中,九旬老人养老的房屋被错误登记在别人名下,老人打赢了官司却无法办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老人四处奔走无果,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税务部门执法为民,自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县税务局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后,为老人开辟特殊通道办理了完税手续,让其顺利拿到土地使用权证。 在“陈某与某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纠纷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中,由于当事人私自加盖、扩建了三层框架房屋,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经诉讼无果后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但当事人申请为其合法购买长达十年之久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诉求合理。为积极回应当事人合法诉求,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使当事人同意对不符合规范的房屋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顺利办理到不动产权证。一起长达十二年之久的房屋办证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督促纠错 为民解困 玉溪市检察机关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打击虚假登记行为人,帮助受害者走出婚姻困境。 在“吕某芬、吕某珍、孙某某与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申请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辨法析理的平台,借助外力,邀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督促民政部门自我纠错,让24年错位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 在“王某与某区民政局、某镇政府婚姻登记纠纷申请监督案”中,由于男方江某伪造身份证登记结婚,且婚后无故出走失踪,导致无法办理离婚,女方王某被这桩“离不掉的婚”困扰8年之久。检察机关审查后,及时把江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犯罪线索移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江某到案后,经区人民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重新审查王某与江某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注销王某与江某的婚姻登记,王某终于走出困境,重新开启美好生活。
服务大局 护航民企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只有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权,才能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 玉溪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2020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民营企业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05件。 在办理“某县水果专业合作社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纠纷申请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穿透式”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取证不到位的问题,释法说理后,行政机关息诉服判,对民营企业10万元的高额罚款不再执行。同时,检察官到企业指出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促其整改,规范经营。 强化联动 源头治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办案中重视和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涉众型行政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单靠检察机关自身力量很难得到圆满解决。促进这类案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般需要与有关行政机关通力合作。玉溪市两级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衔接工作的办法(试行)》,构建起协商、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20年以来,共办理诉源治理类行政争议案件50件。 在“某县13户果农不服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调处案”中,13户果农因帮助同村果农代买农药,被当地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经营销售假农药,处以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13户果农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机关和检察院共同调查,发现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调查核实的事实不符,且13户果农均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采取挽救措施,同时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售卖的假农药未对农户的果树造成明显损害。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重新计算罚款,根据认定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对13户果农处以2000元到4万元不等的罚款。最终,13户果农不仅缴清罚款,还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做违法的事情”。 坚守初心 助力讨薪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民工“护薪人”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体现。2020年以来,玉溪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92件,为2887名农民工要回被拖欠薪资4808.1万余元。 在“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了《关于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欠薪问题,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对恶意欠薪企业作出处罚,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规范相关企业用工行为,为261名农民工讨回薪资1400余万元。 行政检察为民而行、与民同行,在依法保障群众利益的同时,默默助力依法行政,从化解纠纷中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下一步,玉溪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守为民初心,持续做实行政检察工作。 最高检详解: 行政检察到底是干什么的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做强新时代行政检察”新闻发布会,介绍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有记者提问,在检察院的“四大检察”中,一些社会公众对“行政检察”还比较陌生,行政检察到底是干什么的?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行政检察的功能和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王勇介绍,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当前已形成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具体来说,行政检察职能主要概括为六项:一是行政裁判结果监督,二是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是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四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五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六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的监督。监督方式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其中,抗诉采取“上抗下”的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同级监督方式。 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对维护审判程序正义、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方式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均属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执行即人民法院对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主要包括执行裁定、决定及执行实施行为。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施的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该项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职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履职相衔接的制度,是党中央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贯穿前述各项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将“解决行政争议”新增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提出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 (来源:中国网 作者:乔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