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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7   A06版:六版 往期回顾 搜索 返回列表
以案说法 防范非法集资(九)
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554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期整理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广大群众谨慎投资,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胡某某和姚某某等人以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承诺返本付息,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间,胡某某担任该公司营销三部经理,经审计,该公司营销三部共非法吸收资金500余万元。
    诉讼过程:2020年12月,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1月,胡某某被依法逮捕;2021年4月,胡某某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7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案件警示: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莫要贪图眼前利益,轻信高额固定投资回报许诺,请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和金融安全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通讯员  郭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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