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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选登
作者: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258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五条  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玉溪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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