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答: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让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1月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问: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答: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可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按照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四至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六条。 (通讯员 周逢源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