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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闺密金首饰退赃获谅解
涉嫌盗窃罪仍需担刑责
作者:通讯员黄晗华于帆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596
    本报讯(通讯员 黄晗 华于帆)6月14日,通海县公安局四街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闺密金首饰案件。
   “我一个人在厨房吃饭,听到有人开门,以为是家人回来了,就出去看,只见一个穿黑衣服、戴口罩的女人站在我家二楼,我问她来干什么,她说来找我儿媳妇高某,可是我儿媳妇没在家,也没有约朋友来家里……”报警人张某回忆。
    后来,张某发现家中的1条金项链、1条金手链、2个金戒指、2把小金锁以及1000余元现金被盗,损失价值3万余元。
    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房间门窗完好无损,室内也没有翻动的痕迹,民警初步推断极有可能是熟人作案。
    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民警立即展开调查追踪。经研判,黄某具有重大嫌疑。当天17时,民警将黄某依法传唤至四街派出所接受调查。面对民警的询问,黄某神情慌张,主动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
    据黄某交代,自己与高某是闺密,偶尔会到高某家玩,知道高某的金首饰和现金存放的位置,且没有上锁。6月14日8时,黄某到高某家找高某玩,看到大门半开且家中无人,顿时财迷心窍,便将高某存放的金首饰和现金偷走。
    案发后,黄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主动退回财物,获得了高某谅解。但因黄某已涉嫌盗窃罪,即使得到了受害人谅解,仍要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黄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6月19日上午,高某将一面印有“人民警察为人民,失而复得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四街派出所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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