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沈建龙 通讯员 念帆)“案件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当甩手掌柜。”新平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强制执行并非执行法官的“单打独斗”,还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法定义务。 2023年8月,钟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钟某劳务费,钟某向新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各种途径均未能查找到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当案件一筹莫展之时,钟某向执行干警打来电话,称刘某家有几头小猪仔,钟某希望刘某用小猪仔抵偿其劳务费。得知此消息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刘某家中核查小猪仔情况,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钟某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介绍,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未主动履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往往会要求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也经常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知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法院能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并不能涵盖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类型,如动产、债权收入等。民事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接触被执行人的时间比执行法官更长,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了解更充分。为此,申请执行人可基于对被执行人的了解,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准性,提高执行效率。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不动产线索,即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位置、产权证号等;动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收藏品、机械设备、设施等;银行存款线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公积金线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份、对外到期债权等线索。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也明确,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