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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4   A08版:八版 往期回顾 搜索 返回列表
如何履行代位求偿权?
作者: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865
    典型案例
    吴先生驾驶的轿车与徐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轿车损坏、摩托车无损,无人伤,交警认定徐先生主责、吴先生次责,轿车定损后维修费用为30000元。按事故责任,徐先生要承担小轿车损失费用21000元,但摩托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摩托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已赔付吴先生2000元。之后,双方发生不愉快事件,徐先生一直未赔偿剩余19000元。由于吴先生购买了车损险,随后向自己轿车保险公司申请使用代位求偿权,委托轿车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次案例中,吴先生本应向摩托车车主徐先生索赔未赔偿的19000元,由于徐先生不予支付,遂向自己轿车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权。轿车保险公司根据吴先生的书面赔偿要求,按照保险单规定赔偿,但吴先生必须将追偿徐先生19000元赔款的权利转让给轿车保险公司,轿车保险公司向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徐先生进行追偿,这就是代位追偿权。
    
    风险提示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车损险不仅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在车险综合改革后,还在原车损险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通讯员 郭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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