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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6   A05版:五版 往期回顾 搜索 返回列表
违反湖泊保护条例部分案例曝光
作者: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1679
□ 通讯员 向军

    为进一步增强公众爱湖护湖意识,形成人人参与保护、公众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凝心聚力打好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现将违反湖泊保护条例部分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罗某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烧烤被处罚,张某某在抚仙湖湖滩露营被处罚
    近日,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罗某一行人在澄江市路居镇胡家湾村抚仙湖湖边烧烤,张某某在澄江市立昌社区抚仙湖湖滩露营。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罗某依法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某某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违反星云湖禁渔期规定捕捞被处罚
    2025年5月22日3时许,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在江川区铜牛广场附近的星云湖水域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白鱼网进行捕鱼。经查,早在2025年5月9日王某因违反星云湖禁渔期规定捕鱼受到了行政处罚。鉴于王某多次违反星云湖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王某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赵某某等3人损毁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封闭设施被行拘
    近日,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二街村李家嘴路口处封闭设施被损毁,并发现一辆两轮摩托车及疑似作案工具,因未发现当事人,执法人员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违法嫌疑人为赵某某、李某某、戴某某3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赵某某等3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提醒提示:
    1.《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十五)项规定:禁止在抚仙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十)项:在抚仙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十七)项规定:禁止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露营、野炊、烧烤、篝火。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十二)项: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二十)项规定:禁止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十四)项: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星云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制度。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六)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5.《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四)项规定:禁止侵占河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杞麓湖保护相关标牌、环卫等设施。《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三)项:侵占河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杞麓湖保护相关标牌、环卫设施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美丽湖泊,你我共护。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遵规守法,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制止并举报。举报电话:0877-6916356(抚仙湖)、0877-8010505(星云湖)、0877-3030001(杞麓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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