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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8   A04版:四版 往期回顾 搜索 返回列表
养犬有新规 别让爱犬成为麻烦制造者
作者: 来源:玉溪日报 字数:719
□ 通讯员 韩姣
    
    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遛狗不拴绳,发生狂吠、咬人等干扰和伤害他人行为的,可不是赔偿就能解决了,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有关饲养动物的新规定引发外界关注。
    我国饲养宠物犬的人数逐年上升,然而宠物主的安全饲养意识仍有不足。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类问题从源头进行管控。比如,许多人遛狗不喜欢牵绳,新法出台后,只要狗出现追人吓人,导致对方惊吓摔倒受伤,即使狗没有接触到对方,主人也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新法还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烈性犬禁养目录,首次将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为规范养犬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还明确遛犬必须拴绳、戴嘴套等义务。
    警方提醒:广大养犬市民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人犬和谐的氛围。遵守禁养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饲养烈性犬;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携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外出时使用犬绳牵引,主动避让老人和儿童;及时清理粪便,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制止犬吠扰民,防止犬只噪声影响他人休息;承担管理责任,防止犬只伤害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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