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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国家版权局与文化部联合召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东南地区研讨会上,来自北京、湖南、安徽、贵州等地版权、文化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及专家,对国家版权局草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和此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这意味着国家版权局自2007年9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提速以来,再次加快了该项立法工作进程。
黄梅戏版权保护现状堪忧
安徽省版权局副局长徐发成在会上表示,安徽黄梅戏版权保护现状堪忧。目前,市场上通常存在以下几种侵权行为:互联网多达500多个网站上提供了黄梅戏的下载源,但很多未获得合法授权;黄梅戏的编剧、编曲长期得不到法律保护,电台、电视台多次进行播放,而创作者却没有得到相应报酬;录音录像制作单位侵权严重。一些音像出版单位长期利用黄梅戏资源制作音像作品投向市场却不给作者署名。可以说,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黄梅戏作品都没有得到保护。通过安徽省版权局的调研发现,目前民间人士版权保护意识较低,特别是知名的黄梅戏词曲作者绝大多数对维权无能为力,法律意识欠缺。黄梅戏使用单位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认为没有盈利或盈利太少,不给予版权人报酬。因此,以黄梅戏为代表的安徽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立法保护,著作权法中也应当有相关的严格规定。
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
针对“民间文艺作品有没有保护期”问题,贵州省版权局副巡视员谈承宗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难,主要因为作品是历代形成的,通过口授身传的方式遗留下来,权利主体比较难以确定。他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也要规定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在保护时间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不受限制,因为它将长期传承下去。
湖南省文化厅的周志勇介绍了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举措。他说,该省首先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再者就是解决传承人问题。他建议,要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等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另外,凡是进入国家名录、进入省级名录的项目,就应该把这些属于公共利益的东西进行商标注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立法的问题,他建议,首先要确定保护主体,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进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如果要界定的话,时间应该尽量延长。此外,农民申报知识产权时,相关部门最好能给予一定的援助措施。
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何炼红在谈到立法工作注意问题时说,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是需要保护的,它的保护手段是综合性的保护。在综合性的保护手段当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是其中之一,而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是更为广泛的概念,在民间文学艺术概念中有一部分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我们就要保护。著作权保护是一种私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条例》强调更多的是行政管理,强调的是公权保护,从公权的立场给予保护。著作权保护是民事权利,民间文学艺术是公有的、大家的,我们现在要保护它,鼓励它的创新和发展、传承,是一种动态保护。怎样来强调保护主体,涉及到几个观念,第一要保护传承人,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民事权利;第二是根据记录者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平表示,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的目的应当以鼓励传承和弘扬为主,自由使用但须强制性规定注明出处、来源、国家、地区、民族等,尊重这类作品原创者的精神权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宜过高,要低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水平,更多的应当从对这类作品使用的例外加以规定。(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文化报
编辑:宋礼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