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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1)

http://www.yuxinews.com 2007-1-18 11:0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未完待续)

来源:新华社

编辑:董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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