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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护合同
玉溪新闻网讯 截至7月底已有69家企业签订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00多名女职工受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我市全面推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截至7月底,共有69家企业签订了专项合同,受益女职工达2000多名。今后,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将逐步督促500多家企业依法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女职工特殊权益撑起保护伞。
领导重视,保障得力
去年,我省在借鉴了沿海各地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玉溪市总工会女工委积极响应,并着手筹备。为了开展好专项合同签订,玉溪市总工会还特意向开展此项工作较早的厦门市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女工部进行了咨询,在借鉴的基础上提出符合玉溪实际的工作方案。市总党组对该方案高度重视,不仅将其列入玉溪市总工会2006年工会工作的重点,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提供了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拨出专项经费开展宣传、调研、培训、学习、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前期活动。合同签订工作在今年初顺利、及时地打开局面。
调研深入,情况清楚
为了开展好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玉溪市各级工会深入调研,摸清情况,为合同签订打下坚实的基础。
2006年5月至8月,市总工会下发了题为《新形势下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向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女职工发放调查问卷2950份。通过调研,摸清了我市女职工劳动权益状况。
从问卷调查中反馈出我市女职工劳动权益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问题突出。首先,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低。参与调查的很多企业合同签订率只达到70%—80%,有的甚至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存在加班加点现象,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部分女职工工作时间长达9至10个小时,有的女职工每月只能休息1至3天,部分企业对加班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时间长、休息休假权难保障成为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第三,女职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缺失。接受问卷调查的女职工中大多数收入均为400元至800元,1000元以上的比较少。同时,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女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得不到必要的社会保障。第四,女职工特殊保护难落实。部分私营企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得不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应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统一思想,扎实工作
在调研的基础上,就新形势下各级工会如何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加大维权力度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加快建立健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维权机制,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一是从源头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建立区域、行业性、企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维权机制,有利于“四个统一”,即统一表达女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统一与企业经营者协商沟通,统一按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统一整合女职工维权资源和力量,加大维权力度。
二是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需要。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构建和谐企业。
三是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快建立区域、行业性、企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维权机制,有利于增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法制观念,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各级工会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确定加快建立健全区域、行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新思路,积极推进区域性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把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作为2007年女职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作为今明两年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
加强指导,确保签订
为使广大工会干部尽快掌握建立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要领和方法,市总工会多次召开会议,印发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资料汇编》,于2006年8月举办工会女职工干部培训班,2007年3月在首家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易门县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邀请省总有关领导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专家前来授课,让工会干部系统学习了《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全总、省总、市总工会有关集体合同的文件精神,并联系实际开展深入讨论,交流经验,使工会干部既提高了对建立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又明确了建立区域、行业和企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原则、内容、程序,从而为建立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协商签订中,市总女工委根据我市实际,要求各级女工委组织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紧紧围绕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门协商,要围绕女职工经、孕、产、哺四期的休息、休假及其待遇的落实,特别要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通过协商,合理核定计件标准,落实好女职工孕、产、哺依法离岗时的各项待遇;二是要积极争取女职工卫生保健费的提高和妇女病检查规定的落实;三是要围绕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及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协商,确保不要从事有禁忌劳动,造成侵害女职工及下一代的健康;四是要围绕男女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和发展及企业女职工关注的其他热点与难点进行协商;五是要围绕同一用人单位不同身份的女职工,尤其是女农民工的同岗同酬同待遇问题进行协商。要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起草切实可行的协商文本,确保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体现广大女职工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多方联动,稳步推进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其目的是要从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方面寻找有效的工作载体,从而全面开展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多方协商,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意见》,并对目标任务进行了详细分解(全市2007、2008两年共要完成531户的签订任务)。
在推进专项集体合同的同时,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得以落实,市总工会积极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几家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检查组,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还专门为广大女职工开辟咨询和投诉渠道,热情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解答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为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有利于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向上氛围,增强了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有利于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共谋企业健康发展。面对广大女职工新的需求和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各级女工组织必须加快适应的步伐,努力探索工作的新领域,不断总结工作中所取得的新经验和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和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大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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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采取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哪些内容?
一是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就业、同工同酬,享受休息休假和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是保障女职工的文化教育、培训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为提升女职工素质、实现女职工全面发展提供帮助。
编辑:梁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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