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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市超标的汽油机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瓶车(以下简称“三类车”)大量存在,无证驾驶行为突出等问题,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0月24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全市“三类车”及无证驾驶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全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三类车”以及农村地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无证驾驶人员。
二、整治措施和办法
(一)凡在2007年10月31日前购买、车主能够提供车辆合法凭证或来历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三类车”,11月1日至12月31日,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相应的机动车号牌:
1、汽油机助力车: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或三个车轮,最高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净重大于40kg或汽缸工作容积大于30mL的燃油助力车。
2、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或三个车轮,最高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质量大于40kg或电动机功率大于240W 的电动助力车。
3、电瓶车:以蓄电池作为动力,具有四个车轮,有固定座位,座位数不超过9个,每个座位有安全扶手或安全带,制动、灯光和喇叭齐全,并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相关要求,仅供人员乘坐且上道路行驶的电瓶车。电瓶车按小型汽车纳入管理,车辆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年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期满报废后不再更新,行驶路线须经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用于巡逻执勤的四轮电瓶车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四轮电瓶车不得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
在中心城区购买落户的电动三轮车、汽油助力三轮车,按照《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执行。
(二)全市机动车经销商必须证照齐全,销售国家准许销售的车辆。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各销售商不得再购进“三类车”,2007年11月1日起,一律禁止销售。2008年1月1日起,对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三类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一律实施查扣,上限处罚并收缴强制解体。
(三)无证驾驶人员须主动申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整治期间内,对农村地区申请C3、C4、D、E、F类准驾车型的人员,可申请采用纸制试卷进行科目一考试,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申请使用民族语言口试。
(四)2007年12月31日前, 暂住人员可凭本人在暂住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的车辆注册登记证明,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2008年1月1日起,将停止受理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业务。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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