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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落实督查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党内规章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共玉溪市委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办理上级党委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党内刊物通报批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工作的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督促检查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由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县区党政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市级各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五条 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及时学习传达的;
(二)没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
(三)没有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立项督查的;
(四)按照分解立项要求,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
(五)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没有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无特殊原因,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现的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问题,没有主动进行查办的。
第六条 在专项查办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没有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认真组织办理的;
(二)没有按时按质完成要求办理事项的;
(三)没有汇报办理情况的。
第七条 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内刊物通报批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党政主要领导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没有亲自拆阅、亲自处理的;
(二)有关责任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拖着不办的;
(三)拒绝、阻碍或干扰新闻媒体监督的;
(四)未将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或以内部刊物报有关领导的问题纳入督查范围的;
(五)有条件解决或通过努力能解决的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群众连续反映3次以上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直接答复而未作答复,办理结果未进行反馈或未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的;
(七)对书记、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力的。
第八条 在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党政一把手忽视督查工作,部署工作时没有对督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
(二)没有按要求成立党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没有按规定设立党委督查室、落实人员、保障经费的;
(四)没有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督促检查工作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和有关部门建议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四)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组织问责:
(一)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问责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诫勉谈话;
(三)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经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级各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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