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闻网讯(王春利)近日,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为一农民工工伤损害赔偿以非诉讼形式进行调解,使该农民工一次性获得各项工伤赔偿金244000余元。
2007年6月,曲靖市会泽县的张某来到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代理其向玉溪市某厂进行工伤索赔。经援助中心进行审查,张某符合援助条件。
援助律师接受该案后,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经核实,2006年3月,张某到玉溪市某厂上班,2006年5月31日,张某在工作期间被厂内的行车撞倒并拖行几米后,右大腿被当场压断。之后,张某被送进玉溪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右大腿被截肢。
2007年3月2日,张某之伤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4月4日,张某之伤情经玉溪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在张某受伤后,张某及张某的亲属因工伤赔偿事宜,与厂方发生了争执及吵打,双方关系恶化。
在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后,援助律师当即与厂方取得联系,并提出了调解的建议和方法。几次磋商之后,因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争执过大,为此调解未果。在调解未果的基础上,援助律师整理了案件相关材料,代理张某向红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红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此同时,厂方却提出了不服玉溪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向云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7年8月6日,经云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作出鉴定,张某之伤构成四级伤残。
收到该鉴定书后,援助律师依然不放弃非诉协商调解的想法,再次主动与厂方联系,提出了调解方案和建议,并积极地多次与厂方律师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谈判,2007年8月31日,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由厂方承担本工伤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由厂方一次性向张某赔偿工伤四级伤残的各项赔偿金244000余元,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之后,援助律师代理张某向红塔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撤诉,并获批准。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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