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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汪来平)近日,江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2·0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案(详细报道见本报3月8日A8版《三人街头命丧车轮 惨!尸体多天无人认领 奇?——江川县“2·0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纪实》)。肇事驾驶人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07年2月5日上午,江川县江城镇黄营西街村驾驶人海某某驾驶东风KM3092FD型中型自卸货车,由江川县江城镇振兴街西段驶往文星街。10时40分,行至振兴街与东大街交叉路口,海某某驾车超越同向行驶的江城镇云岩寺村委会西山村李某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三轮车上载两名小孩,系李某某的两个儿女)。在海某某强行驶入东大街过程中,三轮车向右紧急避让时突然侧翻在振兴街上,李某某和两名孩子均摔倒在路上,海某某所驾车辆右后轮分别从3人身上碾压而过,造成3人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江川县交警大队经过调查,于3月7日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驾驶人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将案件移送江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1日,江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者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违法驾车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海某某主动打电话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认罪态度好,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减轻判处。法院依法判决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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