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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张曦月)近日,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调委会调解了一起因小孩伤人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8月,二街村四组村民张某家小孩与五组村民李某家小孩在操场嬉闹,突然张家小孩玩耍的废砂轮片脱手飞出,击伤了李家小孩的眼皮。李家急忙把孩子送进县医院治疗,后又转往玉溪市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药费460元、整容费3900元。
2008年2月,李家在向张家索要医药费、整容费时,张家只同意赔偿460元的医药费。对于整容费,张家认为:李家治好孩子的眼伤后,在对其伤疤进行除痕整容术前,并未征得自己家同意,因此,拒绝赔付。
3月上旬,李家向二街村调解委员会递交了调解申请书。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纠纷的焦点在于:张家该不该支付整容费用。针对这一焦点,调解人员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劝导。作为张家来讲,其孩子造成他人伤害,监护人应承担法律后果;而李家在照管孩子过程中,由于平时疏于对孩子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监护不到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如果不为孩子做整容手术,孩子脸上的伤疤对其以后的心理、生活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不论从法律还是人道主义的角度,双方都应承担李家孩子的整容费。
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开导和劝说,张李两家最终达成协议,由张家一次性赔偿李家医药费、整容费1450元。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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