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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马宇陶 通讯员 王春利)日前,记者获悉,自2007年4月1日起,贫困市民打官司不再困难了。因为根据实际情况,贫困者的诉讼费可减交、缓交,甚至免交。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且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一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二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是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是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一是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是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是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王春利律师说:“这个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原有的司法救济条件,细化了相关的司法救济规定,更好的解决了老百姓因经济困难打官司难的问题,更大程度地保护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编辑: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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