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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敏/文 王春凤/图)在拆除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把正在施工的张强砸死,同时还砸伤另外两人。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因拆除旧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工头和业主都要对死、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酒厂被迫搬迁
村民黎初文在本村经营着一家酒厂。2006年7月,由于酒厂所处位置影响村里道路规划,黎初文的酒厂需要搬迁。黎初文考虑到该村有个压板厂早已停止经营,厂房设施闲置,就打算选用压板厂旧址来开酒厂,但压板厂有一处危房需要拆除(两个生产车间和一个锅炉房),黎初文就雇用杨昊及同村村民张强等4人前来施工。
签合同雇人拆房
2006年9月14日,杨昊与房主黎初文就拆除危房进行了协商,考虑到杨昊等人虽然成功拆除了不少房屋,但并没有依法领到相关的拆房资质手续。黎初文对杨昊等人是否能安全拆房持怀疑态度,要求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于是,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拆房合同。合同约定,安全工作由工头杨昊负责,房主黎初文付给杨昊安全费40元,拆房工钱2000元。合同签订后,黎初文立即预付了安全费40元。
墙体倒塌砸死人
2006年9月20日上午8点,在施工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施工的张强、王伟及杨昊均避让不及受伤。张强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卫生院、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药费35035元。事故发生后,房主黎初文先后支付张强医药费5000元及丧葬费1000元。
在这起事故中,拆房合同签字人杨昊也身受重伤,手术切除脾脏,构成伤残,花去医药费24808元。另一拆房人王伟也被砸伤,住院33天用去医药费18938元。
协商不成上法庭
这起因拆除旧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张强的妻子、王伟的儿子一纸诉状将工头杨昊及房主黎初文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黎初文将房屋发包给杨昊等人拆除,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但房主黎初文作为定作人,选择无资质的杨昊等人拆房,存在选任承揽人不当的过错,尽管其先行预付了安全费,也不能免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工头杨昊等四人之间无资质共同拆房,四人之间形成了松散型合伙关系,合伙人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最后,经法院调解,房主黎初文自愿赔偿原告张强的妻子、王伟的儿子3万元(不含已给付的6000元);工头杨昊(死者合伙拆房人)则赔偿两原告1.5万元。(根据真实案例采写,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新华社
编辑: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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