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敏)
外出打工收获婚姻
今年32岁的马顺是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民。虽然每天苦干,但日子总是过得紧巴巴的。看着同村的小伙外出几年,回来就是西装皮鞋,马顺也萌发了外出打工的念头。2001年9月,背起简单的行囊,马顺开始在外四处奔波。
经人介绍,马顺在一搬运公司从事货物搬运工作。他手脚勤快,做事也很卖力,重活、脏活总抢着干;遇到同事有事不能来上班,他总是毫无怨言的替别人加班,深得领导赏识和同事敬重。同时,马顺的勤劳朴实也赢得了同事张澜的芳心。
经过一年多的相处,马顺决定到张澜家做上门女婿。2003年1月,马顺与张澜喜结良缘,并于次年生下一个聪明活泼的儿子。日子慢慢好转,夫妻俩的人品也被周围的人啧啧称赞。
上班途中遇车祸
2004年5月的一天早晨,马顺骑着刚买的摩托车去上班。出家门的时候,天空乌云密布,不一会儿,就下起了瓢泼大雨。马顺骑车技术不是很熟练,加之豆大的雨点使得能见度较低。因转弯太急,车子撞到了路边的大树上,马顺被甩到路边的稻田内。过路的市民看到后,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将他送到医院急诊科。
经医生诊断,马顺左腿大面积粉碎性骨折,诱发并发症肾衰竭,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马顺一个月的工资才600多元,家中又有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岳父瘫痪在床,长期需要人照顾,岳母患有糖尿病,经常药不离口,根本无力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在20多天的治疗时间内,已花去治疗费5万多元,家中仅有的积蓄也花完了,还欠下4万多元的债。6月15日,实在筹不出钱来的他只好办了出院手续。
职工捐款渡难关
马顺的病深深牵动着大家的心,公司发出的捐款倡议得到了员工的积极响应。短短几天时间,公司50多名员工共捐款3000元;同时,公司领导也从互助基金拿出了1500元。当从领导手中接过这笔雪中送炭的救助款后,张澜激动得热泪盈眶。但是,这笔爱心款离马顺的手术费远远不够,张澜依然在为手术费四处奔波。
此类事故可算工伤
公司领导走后,村里一位学法学的大学生告诉张澜:“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理应支付医药费。”听了别人的提醒后,张澜既高兴又忐忑不安,高兴的是丈夫的医药费有着落了,不安的是公司领导如此关心丈夫的病痛,自己反而去找麻烦,心里实在过意不去。伴随着这种矛盾的心情,张澜度过了一星期,看着丈夫被病痛折磨的惨状及怀里的孩子,张澜打消了心中的顾虑,决定向公司申请赔偿。同年8月,张澜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过程中,公司答辩:不能确定马顺是否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即使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也在马顺自己,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为了证明这起车祸的确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张澜请和丈夫同去上班的同事董梁作证。一开始,董梁感到很为难,现在工作太难找,今天出来作证,明天的饭碗恐怕就保不住了,拒绝了张澜请求。而一心想为丈夫讨说法的张澜并没有气馁,多次登门,终于感动了董梁,他答应出庭作证。
漫长维权终有说法
有了有力的证词,次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顺构成工伤。搬运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所依据的证据和交警中队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可以认定马顺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大面积粉碎性骨折,诱发并发症肾衰竭。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其认定马顺构成工伤的决定应予支持。同时,法院作出判决:搬运公司应支付马顺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5321.8元,并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张澜备感欣慰,为丈夫的事奔波了一年多,现在终于领到了赔偿金,想着以后的日子有了着落,张澜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根据真实案例采写 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李庆春 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马顺的情况确实构成了工伤。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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