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蒋跃 通讯员 夏云龙)上月“12315”平台共接听消费者咨询、举报、投诉电话776个,受理投诉203件,解决200件,3件达不成协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7297.24元,接待消费者来人来访572人次。
商品类:近五成为农用生产资料投诉
上月“12315”综合平台受理商品类投诉155件,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14件;日用百货类16件;家用机械类34件;食品类2件;医药和医疗用品类2件;房屋及装修建材类3件;农用生产资料类73件;其他商品类投诉11件。
服务类:手机售后服务投诉突出
上月“12315”综合平台受理服务类投诉48件,其中手机售后服务24件;洗染类投诉4件;汽车修理服务类2件;酒店住宿类投诉1件;餐饮服务类1件;居民服务类投诉3件;其他服务类投诉13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7年3月27日华宁县“12315”接到华宁县宁州镇大王马村69户村民投诉称:在同村村民王某某处,以240元/公斤的价格购得洋葱籽18.8公斤,按节令栽种,到2007年3月收获季节,发现洋葱果实出现管葱、开花、果实分叉现象;要求经营者按每亩产洋葱130袋,每袋30公斤计算,以市场价每公斤1元进行赔偿,以降低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按每公两籽种赔偿75元计算,共赔偿69户农户损失合计14100元,农户对此调解深感满意。(通讯员 王海梅) 案例二:昆明消费者赵先生4月21日向红塔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于当日凌晨5:00入住红塔区某大厦,以80元每间开了两间房,并交了400元押金,到当日14:30退房时对方以按规定超过当日12:30为由要收取一天半的房费,双方争执不休。经消协调解,因消费者在特殊时间入住,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询问和交接清楚,对半天的房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消费者支付200元房费。(通讯员 喻子容) 案例三:昆明消费者高某2007年3月24日电话投诉:他于当日在玉溪南北大街某咖啡厅消费,结账时共消费了277元,但咖啡厅要收取278元,消费者叫收银员在账单上注明多收一元,随后在返回昆明的路上电话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咖啡厅进行调查,咖啡厅承认确有其事,答复因该店属全国连锁店,公司规定顾客消费价在4元或7元都要进一位如4元就升到5元、7元就升到8元。高某消费了277元,就收了278元,消协对其负责人进行了宣传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电话向高某道歉,即时返还多收取的一元(打到消费者所提供的账户上)。在当日已电话告知履行完毕。(通讯员 冯雁飞)
案例四:2007年3月17日,消费者李某的女儿在峨山县双江镇某烟花爆竹销售处购买了一把江川县某花炮厂生产的“芭蕉扇”礼花,燃放时礼花从底端喷出,喷伤了李某女儿的手。李某认为此事故属礼花质量问题所致,向峨山县消协投诉要求赔偿。经调解,由江川县某花炮厂赔偿其医药费148.2元,护理费300元,衣服损坏费130元,总计680元。(通讯员 吴德昌)
案例五:消费者张某、徐某于3月16日入住新平某酒店,第二天两人醒来后发现随身携带的5600元现金、价值26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不翼而飞,向警方报案后要求酒店赔偿损失,但酒店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徐某向新平县消协进行投诉。
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张某、徐某入住的酒店房间门窗完好无损,房门未安装防盗栓(链),存在不安全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县消协于3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酒店赔偿消费者张某、徐某经济损失2830元,协议当即履行。张某、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通讯员 喻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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