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的危害尽人皆知,但身陷其中的人却常常难以自拔。2006年10月,杨兵为了2元钱的赌资与“麻友”赵奎发生纠纷,遂电话召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结果未找到赵奎,却看到赵奎的朋友李雪峰在一旁,于是上前殴打李雪峰,致使其多处受伤。最终,杨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敏/文 王春凤/图) 赌博的危害尽人皆知,但身陷其中的人却常常难以自拔。2006年10月,杨兵为了2元钱的赌资与“麻友”赵奎发生纠纷,遂电话召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结果未找到赵奎,却看到赵奎的朋友李雪峰在一旁,于是上前殴打李雪峰,致使其多处受伤。最终,杨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争“坐庄”发生口角
好赌的杨兵因赌博欠下了不少的债务,他认为2006年10月是他的“幸运月”,想大捞一把。当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刚吃完早饭的他就到村头一麻将室打“24点”扑克牌赌博,每局赌注2元。杨兵“坐庄”,但是一起玩牌的赵奎也想“坐庄”,两人为此吵了几句,在牌友们的劝说下才停了下来。
朋友成了“替罪羊”
玩了没多久,杨兵和赵奎又争吵了起来。原因是赵奎说他赢了一局但杨兵还没给钱,而杨兵说自己已经给了。为了2元钱两人互不相让越吵越凶。气急败坏的杨兵踢翻桌子、砸坏水壶,眼看双方就要打起来了,围观的村民便将杨兵劝阻回家。
回家后的杨兵还是难以平息心中的怒火,遂电话召集亲朋好友,再次来到麻将室想给赵奎点“颜色”看看。但在现场并没有发现赵奎,却看到赵奎的朋友李雪峰在那里。已经急红了眼的杨兵想都没想上前就殴打李雪峰,被召集来的亲朋好友分不清状况,也跟着他将李雪峰一顿暴揍,致使李雪峰头部、左腰部、臀部等多处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李雪峰已构成轻伤。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自己无缘无故被打成这样,李雪峰甚是愤怒,遂一纸诉状把杨兵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兵伙同多人,随意殴打致使李雪峰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兵有期徒刑一年。
不服判决上诉上级人民法院
一审宣判后,杨兵不服,上诉称:一是并非有意滋事,只是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欠考虑;二是量刑偏重。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兵因赌资纠纷先踢翻桌子,再组织多人到场,随意殴打他人,且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并非有意滋事,只是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欠考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虽有积极赔偿、自首的情节,但是本案系因一般违法行为而引起,且上诉人动辄滋事,还纠集多人参与,影响恶劣,故“量刑偏重”的意见也不能成立。因此,上诉人杨兵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都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真实案例采写 文中涉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案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张铁城 律师
本案一、二审的主要问题都是,被告人杨兵殴打受害人李雪峰致其轻伤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争议焦点:其行为是否出于“随意”?
“随意”,即任凭自己的意愿,是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其突出的特征是以无道德为道德,以无秩序为秩序,以无规则为规则,公然藐视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但是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随意”,还没有明确的尺度,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综合认定。一是审查主观动机,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出于耍威争霸、取乐发泄、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还是出于其他原因。主观动机对犯罪构成不起决定作用,但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时,却是认定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的关键。二是是否“临时起意”,一般地,在寻衅滋事时,行为人殴打他人,是由其随心所欲、视需要而决定的,其考虑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系即时起意、一时性起、动辄打人。三是是否“事出有因”,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内容,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被用作殴打他人的借口;要么基于编造、假想或猜忌,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行为人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无道理的缘由,可以认定为无缘无故、没事找事,此时其“事出有因”的辩解就是不客观的。
在本案审理中,有意见认为,杨兵殴打他人,系因赌资发生争议,“事出有因”其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殴打的是纠纷对方的人员,因此不是出于“随意”。我们认为,杨兵因赌资纠纷而动辄踢翻桌子,再组织多人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后果,根本原因在于杨兵无视社会交往规则,公然凭借自己人多势众,以强凌弱,显示自己的强悍,具有发泄不满、无事找事、抖威风的流氓动机,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性。其次,杨兵与被害人李雪峰见过几次面,之前并不存在矛盾,仅仅因为李雪峰是赵奎的朋友就在寻找赵奎未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暴力殴打李雪峰,表面系事出有因,但是一个思维正常、道德健全的人,不可能因为这样的理由去殴打他人。故杨兵不具有殴打对象的针对性,其殴打李雪峰属没有原因、没有理由地殴打他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因此,杨兵殴打李雪峰的行为,应认定出于“随意”,且有致人轻伤的后果,属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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