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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徐凤祥 通讯员 李文玉)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行政区域内争议时间较长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近日我市出台了《玉溪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更多领导干部在“民告官”案件中亲自出庭应诉。该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据市政府法制办介绍,长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对出庭应诉存在错误认识,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有损面子,从而在行政诉讼中常出现“告官不见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保证“执法讲在明处,有理说在法庭”,促使行政机关合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过认真研究和充分准备,9月28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玉溪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中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要适用我市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市政府年度行政效能建设目标进行考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拒绝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将向同级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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