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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丢秽物 楼下遭了殃

http://www.yuxinews.com 2007-12-24 10:10:00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李志能)12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在中心城区凤凰路48-11号商铺门口,当楼上的旅客再一次把一个装满尿液的可乐瓶丢到门前时,商铺老板再也忍无可忍了。

商铺老板:旅客经常丢垃圾下来

    当记者来到现场时,这家商铺门前有个装满尿液的可乐瓶,门前的树干上还挂着一个使用过的避孕套。商铺老板娘吴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我们在下面看到住在二楼的一个人把这个装满尿液的可乐瓶丢下来后,就叫他来把它拿走,但他却说不是他丢下来的。”

    据吴女士讲,楼上是一家旅社,里面也有厕所,但住在里面的旅客常常会把垃圾往下面丢。

    “饭盒、垃圾、卫生纸就不用说了,他们还经常把拉的屎和尿用食品袋装了从上面丢下来,常常溅得满地都是。上个月就有一次,有个人用食品袋装了粪便丢下来,溅到了我们的卷帘门上,我们看到后也没有办法,只得用水来冲洗。”商铺老板许先生也气愤地说道,“像这次,捡垃圾的人如果不知道里面装的是尿,以为是喝剩的可乐,很可能打开瓶盖就喝呢!这些人都是来住旅社的,他们的素质太低了!”  

旅社老板:“这不关我们的事”

    在商铺老板的指点下,记者找到了楼上这家名叫“新华旅社”的服务台。一名工作人员说,老板不在,他家在前方一栋楼的二楼上,叫记者直接去那里找。但记者找了过去,发现大门紧闭。

    当记者再次来到旅社服务台时,这名工作人员又对记者说:“这里的房子要拆了,旅社也开不下去,里面也没有人来住,住在里面的可能是来拆房子的,他们往下面丢东西,这不关我们的事,你们要找就去找他们,不要来找我们。”

    随后,记者来到旅社后面,的确看到有几个人在拆房子。顺着后面的楼梯,记者来到了该旅社的二楼。刚来到旅社的房间门口,记者就闻到一股刺鼻的臭味,再往房间里面看,就看到了凌乱的被褥和丢得满地都是的垃圾。在走廊边的阳台上,也丢有很多装好和没有装好的垃圾。

律师:旅社有责任

    旅客向楼下乱丢垃圾,旅社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的者文滨律师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树立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旅社方面应当对这事负有一定的责任。”

城建监察:旅社和旅客都有责任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玉溪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工作人员阚红庆告诉记者,《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客是流动的,但旅社负责人应当提醒旅客不能往楼下乱丢杂物、垃圾。”阚红庆说。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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