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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应根据所在地土地等别遵守统一的最低价标准,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单元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同一个最低价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 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工业用地出让价有了最低标准,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会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来源:玉溪新闻网 编辑:田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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