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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二)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计算征收排污费。
(四)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五)处罚
排污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易门县环保局
编辑:施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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