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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间,必须执行防治环境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制度。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报试生产申请,经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核,经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委托县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作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验收材料。市级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办理地址:市环保局污染治理监督处
联系电话: 8880069、8880070
来源:玉溪市环保局
编辑:施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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