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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抓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更好地适应党委领导方式的转变,不断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推进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督促检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是各级党委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督促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强化党的监督,执行党的纪律,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领导;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各级干部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和党的建设。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的中心工作、重大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确保中央、省委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玉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目标是: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认真研究和把握督查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式和建立完善督查领导体制,建立集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综合协调、督查调研、业务指导等任务为一体的督查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运行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有力、工作网络健全的大督查工作格局,提升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促进和保障中央、省委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任务是:(一)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重大决策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把推进中央、省委及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首要任务和督查工作的重点,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抓落实的全过程,把督查工作重点放在发现和解决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落实的问题上,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二)强化重点工作督查,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督查,确保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三)狠抓专项查办工作,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认真做好上级党委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工作;对本地区出现的严重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问题,要主动进行查办。(四)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内刊物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真正让群众满意。从广大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加大督查力度,协调各方力量,逐件进行督查,逐项协调落实,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抓落实的主体是各级党委,要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督查工作与决策同等重视,在制定决策时就研究落实问题,在部署工作的同时对督促检查提出明确要求,做到决策与落实并重。既要负责本地方决策的落实,又要坚定不移地确保上级决策在本地方的贯彻落实。要根据一定时期的工作重点,对督查业务部门提出明确授权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级党委书记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亲自抓,认真履行好领导和指导督查工作的责任,既要带头抓督查,又要督促和协调党委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既要保证督查工作机制运转正常,又要身体力行地深入实际进行督查,切实做到重视督查、研究督查、带头督查、运用督查、支持督查。
第八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大胆履职,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在自己分管和联系的工作范围内开展调查研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检查,亲自解决存在问题。
第九条 市县区党委办公室、督查室是协助党委开展督促检查的主要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决策督查和督查调研,负责专项查办,负责对群众反映强烈、党内刊物通报批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不能只局限于了解对上级决策是否作了贯彻和制定了措施,不能只停留在掌握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件、提出了几条什么措施、下去了多少人这些落实工作的外在表现上,而应把注意力放在决策部署以后的具体实施上,把功夫下在决策精神见之于基层和干部群众的实际行动上。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决策落实的情况。切实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用抓落实的成果检验督查工作的成效。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十一条 决策督查。在中央、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由党委办公室将决策细化分解,立项督查,提出明确的责任单位,经党委主要领导或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党委办公室发文交办。
第十二条 重点工作督查。对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由分管常委组织相关部门督查,需要以市委督查室名义督查的,由分管常委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集中督查。
第十三条 专项查办。收到上级党委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通知后,由党委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热点难点问题办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内刊物通报批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难点问题,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领导同意,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并反馈情况。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常委会应将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决定或全委会决议情况、开展重要工作的情况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党委班子成员要定期向常委会报告所负责和分管工作落实进展的情况;人大、政府、政协党组要定期向党委汇报落实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下级党委要按要求如实向上级党委报告落实工作的情况。凡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期报告,未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实际贯彻情况报告。对执行上级决策的督查既要汇报成绩和经验,又要客观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各级党委办公室、督查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实事求是地反映所属地区的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督查工作协调机制。要积极探索将党委、政府督查工作和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党风政风监督,巡视组的工作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办法,建立督查工作组织体系,完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应以党委名义用《督查专报》向上级党委报告;必要时要及时通过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机构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要健全督查工作机构,落实编制、职数,配好、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市委督查室按副县级机构设置,编制5人;县区委督查室机构、编制参照此规定设置。
第十九条 试行兼职和特邀督查员制度。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兼职或特邀督查员。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要不断增强抓督查的意识,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安排部署督查工作。市、县区委统一成立党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副书记担任组长,纪委书记、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党委督查室合署办公。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要创造条件让督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党委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明确授予其必要的督促检查权力。党委督查室主任可列席同级党委除研究人事问题以外的党委会议、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让督查工作人员参加党委召开的相关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并根据授权进行督促检查;要为他们提供阅读文件和资料、配备交通工具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对党委督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办公室、督查室要积极协助党委开展督促检查,并按党委要求自行组织有实效的督促检查。牵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要积极配合,支持督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抓落实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工作严重损失的,应追究相应责任。要将督查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纪委、组织部要加强监督。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玉溪市委督查室负责解释。
2007年5月10日
编辑:施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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