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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用机械企业申领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7年11月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的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及大修理业务的企业应当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的生产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严格控制,优化布局,保证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的适度、有序竞争;鼓励技术进步与产品创新;促进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装备支撑与保障。
第五条
对卷接包装、制丝线及打叶复烤、烟丝膨胀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原则上根据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从严控制市场准入;对其他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生产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资质、状况和市场前景控制市场准入。
第六条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三)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四)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生产经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材料。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并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并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
对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或重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申请事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烟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条件进行评审与核实并作出评审报告及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参照评审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企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应与烟草专用机械统一经营单位签订购销协议书,进一步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产品与型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烟草咨询网
编辑:宋礼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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