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烟专公[2008]第03号
我局在2008年8月10日至2008年10月13日查处的涉烟案件中,以下4起因无法寻找到当事人,根据规定,现公告如下:
2008年8月10日9时20许,玉溪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在通海县江通公路四街路口,对云F11324蓝色东风大货车依法进行检查,当场从车上查获非法初烤烟叶213件10304公斤,价值240805元。
2008年8月24日14时30分许,玉溪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在玉溪市红塔区昆玉高速公路刺桐关加油站,对渝BC7010殴曼重型厢式货车(从昆明市开往玉溪市方向)依法进行检查,当场从车上查获初烤烟叶937公斤,价值21897.69元。
2008年8月26日9时30分许,玉溪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在江川县江城镇与翠峰乡交界老公路上,对陕E33071琴岛重型厢式货车依法进行检查,当场从车上查获非法初烤烟叶20502.2公斤,价值240805元。
2008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玉溪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在玉溪市红塔区刺桐关昆玉高速公路服务区,对云G29818嘉龙翻斗货车依法进行检查,当场从车上查获非法初烤烟叶6390.2公斤,价值149339元。
上述4起案件烟叶无任何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凭证,且承运人对此不知情,至今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处理。
为防止烟叶霉变,及时处理案件,请以上烟叶货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件到玉溪市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行使陈述申辩权,并接受处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我局将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云南省玉溪市烟草专卖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